已核实 + 建议开放获取Law 16/2001, Art. 42-A · 42-B · 48-C · 22 · Updated 23 July 2026
治理计划、按时申报、经得起监察
负责任博彩计划是一项法定职责,设有提交期限并附带罚款。监控部门要做的,是使其执行情况可被证明:在撰写报告之前,而不是之后。
营运者职责 · 监控责任
1 ·法律上的职责
澳门的负责任博彩并非自愿性计划。自2022年修改以来,它是每家承批公司的法定义务,附有明确的计划、申报期限以及违者行政罚款。带有处罚的义务规定于第42-B条,而非常被混淆的政策条文(第42-A条)。
第42-A条要求承批公司在经营前制定负责任博彩推广计划,并定期检讨和改进。第42-B(1)条规定了该计划必须包含的内容。
| 要素 | 要求内容 |
|---|---|
| 玩家资讯 | 向玩家提供关于负责任赌博行为以及赌博依赖和成瘾问题的资讯。 |
| 将禁止入场者拒之门外 | 确保被禁止入场的人士实际上无法进入的措施。 |
| 隔离资讯 | 关于自我隔离和由第三者提出隔离的资讯,以及各自的申请途径。 |
| 专门的负责任博彩小组 | 提供协助和辅导的专责小组。常设架构,而非临时应对。 |
| 员工培训 | 员工的负责任博彩培训:已交付,并在实践中留有凭证。 |
制度中唯一固定的周期性日期
第42-B(2)条:承批公司须每年并于12月31日前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该年度负责任博彩计划执行报告及下一年度计划。第48-C(1)(2)条将未履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罚款10万至50万澳门元。而根据第22条,这些义务的履行情况将在博彩监察协调局对批给的三年期检讨中予以衡量。
2 ·风险所在
三种失败模式会把一纸计划变成一项查究发现。在实践中,每一种首先是记录问题,其次才是政策问题。
| 无凭证的执行 | 计划存在,但该年度的执行无法证明:没有互动记录、没有培训记录、没有隔离核查痕迹。报告变成事后重构,而监察所揭露的正是这种重构。 |
| 漏报或迟报 | 12月31日的申报一旦错过,即为固定罚款的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任何侥幸或解释可作掩护。 |
| 被禁者进入 | 被禁足者被发现曾进入并赌博。这同时构成负责任博彩计划失败(第42-B(1)条)和拨回/扣押事件:而这正是三年期检讨所衡量的问题类型。 |
3 ·监控部门的职责
五项强制要素中有两项属结构性,且均落在监控室。“将禁止入场者拒之门外”是一项入场控制义务:看守门口和场面的部门拥有其奏效的证据。“员工培训”须交付并留有凭证,而监控人员既是受训群体,又往往是场面员工识别培训的培训者。
12月31日提交的报告,取决于其背后的痕迹。互动记录、隔离名单核查记录、监察名单命中及其处置、培训完成情况:这些是证明执行的凭证,且由监控部门持有。该部门在此的常规职责不是撰写计划,而是确保在任何一天,该年度的执行均无需重构即可举证。
4 ·频次与时间
| 时间 | 内容 |
|---|---|
| 持续 | 在执行发生时即采集凭证:互动、隔离核查、监察名单处置。事后无法补录。 |
| 每班次 | 确认现行的隔离(禁止进入娱乐场)名单为最新版本,并确认负责收缴财物的负责人员可随时联系。 |
| 定期 | 检讨并改进计划(第42-A条),更新培训,并保存完成记录。 |
| 每年一次 · 12月31日前 | 提交本年度的执行报告及下一年度计划(第42-B条第(2)款)。 |
| 每三年一次 | 三年期批给检讨:负责任博彩的履行情况将受评估(第22条)。 |
5 ·正确流程
- 将第42-B条第(1)款的五项要素逐项对应到具名的负责人,以及证明其实施情况的记录。
- 对由监控保存的日志、隔离名单核查及培训等记录加以制度化,使证据在源头被采集、有时间戳并可检索。
- 进行年中试读:以今天的记录现状,能否写出本年度的执行报告?
- 在12月31日前编制并提交两份文件,并保存提交回执。
- 将同一套证据延续到三年期检讨中:能够展示的计划是有力立场,仅存在于纸面上的则不然。
6 ·资料来源
- 1.负责任博彩政策:披露限制及制定计划的义务 — 第16/2001号法律(经第7/2022号法律修改),第42-A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5/2022期,2022年6月22日
- 2.计划内容:五项强制要素 — 第16/2001号法律(经第7/2022号法律修改),第42-B条第(1)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5/2022期
- 3.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 — 第16/2001号法律(经第7/2022号法律修改),第42-B条第(2)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5/2022期
- 4.未提交的处罚 — 第16/2001号法律(经第7/2022号法律修改),第48-C条第(1)(2)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5/2022期
- 5.三年期检讨与社会责任履行 — 第16/2001号法律(经第7/2022号法律修改),第22条第(1)(11)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5/2022期
- 6.承批公司的监督义务 — 第10/2012号法律,第17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5/2012期,2012年8月27日
法律条文已对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实。风险定性、监控职责、频率安排及实施路径均为 Surveillance Intelligence Asia 自行分析,与所引记录分开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