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計劃、作出匯報、通過監察
負責任博彩計劃是一項法定職責,設有提交期限並附帶罰款。監控部門須做的,是令其執行情況可予證明:在撰寫報告之前,而非之後。
1 ·法律上的職責
澳門的負責任博彩並非自願性計劃。自2022年修法以來,這是每家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附有明確的計劃、提交期限,以及缺席即觸發的行政罰款。帶有處罰的義務載於第42-B條,而非經常與之混淆的政策條文(第42-A條)。
第42-A條規定承批公司在經營前須編製負責任博彩推廣計劃,並須定期檢討及改善。第42-B條第(1)款訂明該計劃必須載有的內容。
| 元素 | 相關要求 |
|---|---|
| 玩家資訊 | 向玩家提供有關負責任博彩行為以及賭博依賴和成癮問題的資訊。 |
| 將被禁人士拒諸門外 | 確保受禁止進入娛樂場約束的人士確實被阻止進入的措施。 |
| 隔離資訊 | 有關自我隔離及由第三者提出隔離的資訊,以及各自提出申請的途徑。 |
| 專責的負責任博彩小組 | 提供協助及輔導的專責小組。屬常設架構,而非臨時應對。 |
| 員工培訓 | 員工的負責任博彩培訓:已提供,並在實務上有據可查。 |
整個制度中唯一的硬性定期日期
第42-B條第(2)款:承批公司須每年於12月31日前向博彩監察協調局(DICJ)提交該年度負責任博彩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下一年度的計劃。第48-C條第(1)(2)款訂明不履行即屬行政違法行為,可處澳門元100,000元至500,000元罰款。而根據第22條,這些義務的履行情況會在DICJ對批給進行的三年檢討中一併衡量。
2 ·風險所在
三種失誤模式會令紙上計劃變成監察發現。在實務上,每一種首先是紀錄問題,其次才是政策問題。
| 無法舉證的執行 | 計劃存在,但該年度的執行無法展示:沒有互動紀錄、沒有培訓紀錄、沒有隔離核查痕跡。報告變成事後重整,而重整正是監察所暴露的問題。 |
| 逾期或欠交 | 12月31日的提交失守。這是一項有固定罰款的固定行政違法行為:沒有任何僥倖或解釋空間可言。 |
| 被禁人士進場 | 發現被禁止進入娛樂場的人士進場並參與博彩。這同時是負責任博彩計劃的失誤(第42-B條第(1)款)及轉回/扣押事件:而這正是三年檢討所衡量的那類發現。 |
3 ·監控部分
五項強制元素中有兩項屬結構性,而兩者均落在監控室身上。「將被禁人士拒諸門外」是一項進場管控義務:負責監察出入口及場面的部門,掌握著證明措施有效的證據。「員工培訓」須切實提供並有據可查,而監控部門既是受訓群體,亦往往負責向場面員工傳授識別技巧。
12月31日提交的報告,其價值取決於背後的痕跡。互動紀錄、隔離名單核查紀錄、監察名單命中及其處置、培訓完成情況:這些都是證明執行的憑證,且由監控部門持有。監控部門在此的常設職責並非撰寫計劃,而是確保在任何一天,該年度的執行情況均可無須重整地舉證。
4 ·頻率與時機
| 何時 | 何事 |
|---|---|
| 持續 | 在事件發生時即時擷取執行證據:互動、隔離核查、監察名單處置。事後無法補錄。 |
| 每更 | 確認現正使用的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名單為最新版本,並確認負責扣押事宜的主管人員可隨時聯絡。 |
| 定期 | 檢討並改進計劃(第42-A條),更新培訓,並保存完成紀錄。 |
| 每年 · 於12月31日前 | 呈交當年度執行報告及下一年度計劃(第42-B(2)條)。 |
| 每三年 | 三年一次的批給檢討:負責任博彩的履行情況會被評估(第22條)。 |
5 ·正確流程
- 將第42-B(1)條的五項元素逐一對應到具名的負責人以及能證明其正在執行的紀錄。
- 為監控部門持有的日誌、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檢查及培訓等憑證建立紀錄機制,使證據在源頭被擷取、蓋上時間戳並可隨時檢索。
- 在年中進行一次演練審閱:以現時的紀錄,能否寫出本年度的執行報告?
- 在12月31日前備妥並呈交兩份文件;保存呈交回執。
- 將同一套證據帶入三年一次的檢討:一個能夠展示的計劃是強而有力的立場;只存在於紙上的則不然。
6 ·資料來源
- 1.負責任博彩政策:披露限制及訂定計劃的義務 — 第16/2001號法律(經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42-A條,BO 25/2022,2022年6月22日
- 2.計劃內容:五項強制元素 — 第16/2001號法律(經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42-B條第1款,BO 25/2022
- 3.每年於12月31日前呈交 — 第16/2001號法律(經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42-B條第2款,BO 25/2022
- 4.未呈交的處罰 — 第16/2001號法律(經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48-C條第1、2款,BO 25/2022
- 5.三年檢討及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 第16/2001號法律(經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22條第1款第11項,BO 25/2022
- 6.承批公司的監督義務 — 第10/2012號法律,第17條,BO 35/2012,27 Aug 2012
法律條文已核實(VERIFIED),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對。風險框架、監控職責、頻率及路徑為 Surveillance Intelligence Asia 自身之分析,與所引記錄分開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