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實 + 建議開放存取Law 16/2001, Art. 42-B(1) · Law 10/2012, Art. 16-B · Updated 23 July 2026
識別危害、記錄在案地介入、僅在取得同意下轉介
該計劃必須就高風險玩家及專門援助小組作出規定。監控部門負責的是偵測層面:各項指標、互動記錄,以及作出診斷之前的界線。
營運商職責 · 監控責任
1 ·法律上的職責
負責任博彩計劃必須向玩家提供有關賭博依賴及成癮的資訊,並須設立專責負責任博彩小組以提供協助及輔導(第42-B(1)條)。該小組是營運公司必須配置人員的常設架構,而非在情況出現時才臨時拼湊的回應。
如有依據的跡象顯示某人患上賭博成癮疾患,博彩監察協調局(DICJ)可將其個人資料送交社會工作局(IAS)並要求介入,但僅可在該人同意下進行(第16-B條)。法規劃出了場所不得逾越的界線:識別及轉介,而非診斷或治療。
2 ·風險所在
| 有識別而無紀錄 | 公關或稽查人員察覺客人情緒困擾,但未有記錄。沒有記錄,即視為沒有發生:年終執行報告便會在應有干預之處留下空白。 |
| 未經同意即移送資料 | 未經當事人同意即轉介社會工作局或分享個人資料。第16-B條訂明同意是轉介的先決條件,而非事後補回的手續。 |
| 把干預當作輔導 | 員工由營運上的照顧責任越界至輔導或診斷。娛樂場的職責是觀察、接觸及轉介:並非治療。 |
3 ·監控部分
識別危害首先是監控的職能,其次才是福利範疇。監控室本已為誠信風險而觀察行為;同一紀律亦用於識別危害。值得據以行動的,是可觀察、可辯護的指標,而非對某人心理狀態的揣測:輸錢後持續加大投注、博彩時段長度遠超客人一貫模式、單一時段內重複使用櫃員機或賬房、在賭桌上出現痛苦或攻擊性情緒、向其他客人借錢、自行離場後數分鐘內即返回。
指標是互動的觸發點,而非診斷
以上各項均不能確認危害存在。每一項都是讓專責負責任博彩小組介入並記錄互動的理由。指標集的價值在於令介入一致且有證據:這正是執行報告所需而臨場判斷所欠的兩項特質。
互動記錄即是交付成果。時間、觀察、所採取的行動、通知了誰、有否提出轉介以及有否給予同意。它是證明計劃中預防危害的元素確實運作的憑證:並由監控部門持有。
4 ·頻率與時機
| 何時 | 何事 |
|---|---|
| 持續 | 在場內持續留意指標集;這是一項監控職責,並非運動式行動。 |
| 每宗事故 | 在事發當時記錄互動;在任何個人資料轉移前記錄同意。 |
| 定期 | 更新指標集,並向客戶主任及賭區人員重新簡報「互動與轉介」的界線。 |
| 至12月31日 | 互動及轉介記錄構成年度執行報告的內容(見治理部分)。 |
5 ·正確流程
- 按既定指標集觀察:看行為,不作臆測。
- 安排專責負責任博彩小組介入;接觸保持私密及平和。
- 在謹慎責任範圍內互動;不作輔導、診斷或承諾結果。
- 提供現有途徑:場所自身的限額或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措施,以及法定的選項。
- 如適合作IAS轉介,須在任何個人資料轉移之前記錄同意(第16-B條)。
- 完整記錄互動;它既是已履行的職責,也是其證據。
6 ·資料來源
- 1.計劃必須處理依賴問題並設專責援助小組 — 經第7/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01號法律第42-B條第1款,BO 25/2022,2022年6月22日
- 2.IAS介入須經當事人同意 — 第10/2012號法律第16-B條,公報52/2018,2018年12月27日
- 3.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數據的處理及互聯 — 第10/2012號法律第16-C條,適用第8/2005號法律,第52/201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法律條文已對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實。指標集、監控職責、節奏及流程屬Surveillance Intelligence Asia的分析,與所引錄的官方記錄分開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