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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實 + 建議開放存取Law 16/2001, Art. 42-B(1) · Law 10/2012, Art. 16-B · Updated 23 July 2026

識別危害、記錄在案地介入、僅在取得同意下轉介

該計劃必須就高風險玩家及專門援助小組作出規定。監控部門負責的是偵測層面:各項指標、互動記錄,以及作出診斷之前的界線。

營運商職責 · 監控責任

1 ·法律上的職責

負責任博彩計劃必須向玩家提供有關賭博依賴及成癮的資訊,並須設立專責負責任博彩小組以提供協助及輔導(第42-B(1)條)。該小組是營運公司必須配置人員的常設架構,而非在情況出現時才臨時拼湊的回應。

如有依據的跡象顯示某人患上賭博成癮疾患,博彩監察協調局(DICJ)可將其個人資料送交社會工作局(IAS)並要求介入,但僅可在該人同意下進行(第16-B條)。法規劃出了場所不得逾越的界線:識別及轉介,而非診斷或治療。

2 ·風險所在

有識別而無紀錄公關或稽查人員察覺客人情緒困擾,但未有記錄。沒有記錄,即視為沒有發生:年終執行報告便會在應有干預之處留下空白。
未經同意即移送資料未經當事人同意即轉介社會工作局或分享個人資料。第16-B條訂明同意是轉介的先決條件,而非事後補回的手續。
把干預當作輔導員工由營運上的照顧責任越界至輔導或診斷。娛樂場的職責是觀察、接觸及轉介:並非治療。

3 ·監控部分

識別危害首先是監控的職能,其次才是福利範疇。監控室本已為誠信風險而觀察行為;同一紀律亦用於識別危害。值得據以行動的,是可觀察、可辯護的指標,而非對某人心理狀態的揣測:輸錢後持續加大投注、博彩時段長度遠超客人一貫模式、單一時段內重複使用櫃員機或賬房、在賭桌上出現痛苦或攻擊性情緒、向其他客人借錢、自行離場後數分鐘內即返回。

指標是互動的觸發點,而非診斷

以上各項均不能確認危害存在。每一項都是讓專責負責任博彩小組介入並記錄互動的理由。指標集的價值在於令介入一致且有證據:這正是執行報告所需而臨場判斷所欠的兩項特質。

互動記錄即是交付成果。時間、觀察、所採取的行動、通知了誰、有否提出轉介以及有否給予同意。它是證明計劃中預防危害的元素確實運作的憑證:並由監控部門持有。

4 ·頻率與時機

何時何事
持續在場內持續留意指標集;這是一項監控職責,並非運動式行動。
每宗事故在事發當時記錄互動;在任何個人資料轉移前記錄同意。
定期更新指標集,並向客戶主任及賭區人員重新簡報「互動與轉介」的界線。
至12月31日互動及轉介記錄構成年度執行報告的內容(見治理部分)。

5 ·正確流程

  1. 按既定指標集觀察:看行為,不作臆測。
  2. 安排專責負責任博彩小組介入;接觸保持私密及平和。
  3. 在謹慎責任範圍內互動;不作輔導、診斷或承諾結果。
  4. 提供現有途徑:場所自身的限額或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措施,以及法定的選項。
  5. 如適合作IAS轉介,須在任何個人資料轉移之前記錄同意(第16-B條)。
  6. 完整記錄互動;它既是已履行的職責,也是其證據。

6 ·資料來源

  1. 1.計劃必須處理依賴問題並設專責援助小組 — 經第7/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01號法律第42-B條第1款,BO 25/2022,2022年6月22日
  2. 2.IAS介入須經當事人同意 — 第10/2012號法律第16-B條,公報52/2018,2018年12月27日
  3. 3.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數據的處理及互聯 — 第10/2012號法律第16-C條,適用第8/2005號法律,第52/201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法律條文已對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實。指標集、監控職責、節奏及流程屬Surveillance Intelligence Asia的分析,與所引錄的官方記錄分開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