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是監管機構的命令。執行則是你們場內的職責
禁止進入令由DICJ批給;將被禁止者拒於門外、發現違規並即場處理籌碼,則是監控室的職責。兩種不同的行為,兩種不同的法律效力。
整項義務所繫的關鍵區分
澳門經常被描述為容許家屬替親屬辦理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但對照憲報原文,第6條並非如此規定:家屬提出的申請必須經被隔離者本人確認。而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屬DICJ的決定,並非場所的禁令。客人在賬房要求隔離自己,其實是要求一項營運者本身無權批予的措施,因此營運者只能實施自身的禁令,並協助辦理法定申請。將兩者混為一談是最常見的程序錯誤。
1 ·法律規定
DICJ局長可禁止提出請求的人或確認由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旁系血親代為提出申請的人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
| 點數(Point) | 條文 | 條 |
|---|---|---|
| 由誰管理 | 博彩監察協調局(DICJ)局長:監管機構的禁令,而非物業層面的禁令 | 第6條第1款 |
| 最長期限 | 兩年;按申請所指,適用於全部娛樂場或僅部分娛樂場 | 第6條第1款 |
| 由第三者提出的途徑 | 由家人提出的申請,除非當事人確認,否則不產生任何效力 | 第6條第1款 |
| 提前撤銷 | 當事人可隨時提出請求:但須於提出請求30日後方始生效 | 第6條第2款 |
| 續期 | 於屆滿或撤銷後可予辦理,惟須由當事人提出或確認新的請求 | 第6條第4款 |
2 ·風險所在
失誤幾乎從不在於命令本身,而在於其背後的執行缺口。場所持有禁入命令卻未實際據以篩查,比沒有命令更糟:這是一項有明文記錄卻無管控支撐的義務。新加坡審計長發現,120名被隔離人士在禁令生效期間合共進入兩家娛樂場1,100次;這一教訓放諸各地皆然。名單的效力取決於讀取名單的入場管控,而管控唯有在核查有記錄的情況下方可證明。
3 ·監控部分
在各項負責任博彩義務中,這是最純粹屬於監控的一項。監控部門負責門口的篩查、場內的比對,以及兩者的證據記錄。每更必須符合三項要求:正在使用的隔離名單須為最新版本;比對手段(人臉識別、證件核查、客戶主任識別)須正在運行且核查有記錄;須已識別並可聯絡到須簽署籌碼扣押的負責人員。最後一點看似細節卻至關重要:若無人知道由誰簽署,法定程序在凌晨3時便會停滯。
4 ·被隔離人士仍然博彩時
隨之而來有三項後果,且經常被混為一談。
彩金歸澳門特區所有:以扣除虧損後的淨額計算
被隔離人士贏得的獎品及其他博彩利益,在扣除相應虧損後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承批公司從該等博彩所得的收入亦按同一淨額基準處理。2018年修訂引入了扣除虧損的表述;以往按「投注金額」計算的理解已不再適用。
籌碼可即場扣押
DICJ督察可對持有的籌碼或博彩利益作出保全性扣押。扣押記錄須由督察、娛樂場負責人員及被隔離人士三方簽署;有關物品存放於娛樂場總庫房,待決定轉為確定性後發還,但被宣告歸特區所有的除外。
任何轉介求助均須取得同意
如有充分跡象顯示某人患上賭博失調,DICJ可與社會工作局共享個人資料並要求介入:但僅限取得該人同意的情況下(第16-B條)。同意須先於資料的轉移;詳見資料保護。
5 ·頻率與時機
| 何時 | 何事 |
|---|---|
| 持續 | 在入口及場內按現行隔離名單進行篩查;並記錄核查。 |
| 每更 | 確認名單為最新版本,且扣押的負責人員可隨時聯絡。 |
| 每宗事故 | 發現違規時:控制場面,扣押並由三方簽署記錄,存放於庫房。 |
| 撤銷時 | 將30日期間記入行事曆:期滿前該人不得進入娛樂場。 |
6 ·正確流程
- 將現行DICJ隔離名單載入篩查系統;每更核實其為最新生效版本。
- 在入口及場內進行比對;不論有否命中,記錄每次核查,使管控可予證明。
- 一旦命中,低調控制場面並先行核實身份才採取行動。
- 若已發生博彩,執行第11-A條的扣押:記錄由督察、負責人員及當事人簽署;籌碼存放於總庫房。
- 透過正確渠道處理歸還(扣除虧損後的淨額);不得向客人支付彩金。
- 接獲撤銷通知時,暫緩執行至30日期間屆滿,然後更新名單。
7 ·資料來源
- 1.應本人請求的隔離:期限、家屬途徑、確認 — 第10/2012號法律第6條第(1)款,經第17/2018號法律重新公佈,第52/201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8年12月27日
- 2.撤銷、通知及續期 — 第10/2012號法律第6條第(2)至(4)款,第52/201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3.獎金及承批公司收入的歸還 — 第10/2012號法律第11條第1款,BO 52/2018
- 4.籌碼的謹慎扣押 — 第10/2012號法律第11-A條,BO 52/2018
- 5.IAS介入須經當事人同意 — 第10/2012號法律第16-B條,第52/201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6.新加坡執法缺口基準 — 審計署2025/26財政年度報告,於2026年7月15日至16日報道
法律條文已核實(VERIFIED),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對。風險框架、監控職責、頻率及路徑為 Surveillance Intelligence Asia 自身之分析,與所引記錄分開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