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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實 + 建議開放存取Law 10/2012, Art. 16-C · Law 8/2005 · Updated 23 July 2026

負責任博彩以個人資料運作。妥善處理該等資料亦是一項義務

隔離名單、人臉識別配對、互動紀錄:負責任博彩計劃是一項處理個人資料的運作,而其中大部分資料由監控室持有。合法依據、同意及保存期限就是管控措施。

營運商職責 · 監控責任

1 ·法律上的職責

隔離紀錄屬個人資料。第10/2012號法律第16-C條容許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供、確認及准許使用被禁止進入娛樂場者的資料,包括將該等資料與其他公共實體及承批公司互聯:而這是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的。這正是隔離名單得以進入物業系統的法律依據,亦是負責任博彩紀錄須承擔資料保護義務、而非置身其外的原因。

同意作為一項具體控制措施反覆出現:根據第16-B條向IAS作出的轉介,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在整個負責任博彩計劃中,模式始終如一:資料為既定目的而收集,依法律依據而流動,並於目的所需期限屆滿後不再保存。

2 ·負責任博彩所產生的資料

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禁止進入名單由DICJ接收並與客人比對:第16-C條的互聯正是該等資料得以進入貴方系統的法律依據。
人臉識別比對結果為執行隔離及進場管控而產生的生物識別資料。敏感度高;僅為特定目的收集,不得另作他用。
互動及轉介記錄高風險觀察、所採行動及同意。屬個人資料,有時涉及健康範疇,亦是年報的證據。
扣押記錄識別被禁止進入人士及負責人員;為執法決定而保存。

3 ·風險所在

監控職能是敏感個人資料的大量收集者,而負責任博彩所集中的資料最為敏感。常見的失誤皆屬平常:目的蔓延,即為執行隔離而設立的人臉識別系統被悄然用於市場推廣或客群分析;同意未取得已先行移轉資料,即轉介或分享先於第16-B條的條件而行;以及無限期保存,即因無人訂立時限,隔離及互動記錄被無了期保留。上述每一項均屬資料保護違規,而管理完善的誠信部門恰恰因為掌握資料如此之多,反而可能釀成此等違規。

4 ·監控部分

監控室是大部分負責任博彩個人資料的保管者,因此相關控制措施由其執行。將每項負責任博彩資料集限於其既定目的,並抵制另作他用。記錄與DICJ或其他實體每次互聯的法律依據。在任何需要同意的轉介或分享之前取得同意,並將同意記錄與有關記錄一併儲存。訂立並執行保存時限,使記錄於目的終結時予以銷毀。凡此種種並非新奇事物:這正是本節其餘部分所要求的舉證紀律,只是應用於資料本身。

為隔離而設的控制措施,並非萬事通行之許可

為阻止被禁止進入人士進場而部署的生物識別比對,就此目的是合法的。將其延伸至一般客人分析,屬於新目的,須另行具備依據。既定目的越窄,系統越穩妥:在監察時亦越容易抗辯。

5 ·頻率與時機

何時何事
收集之時記錄目的及法律依據;流程有要求時取得同意。
持續將各資料集限於其目的;未有新依據不得另作他用。
按時限於保存期屆滿時銷毀記錄。
定期檢討互聯及存取權限;確認其仍具有效依據。

6 ·正確流程

  1. 為每項負責任博彩資料集建立清單,由名單及生物識別資料到互動及扣押記錄,並述明各自的用途。
  2. 記錄與DICJ或其他實體每次互聯(第16-C條)的法律依據。
  3. 在任何按第16-B條進行而須取得同意的轉介或分享之前取得同意,並將其與有關記錄一併儲存。
  4. 將每個系統限於其目的;任何另作他用均視為新目的,須另行具備依據。
  5. 為每項資料集訂立保存期限並按時銷毀。
  6. 定期檢討存取權限及互聯;保留檢討證據。

7 ·資料來源

  1. 1.隔離/禁止進入娛樂場數據的處理及互聯 — 第10/2012號法律第16-C條,適用第8/2005號法律,第52/201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8年12月27日
  2. 2.IAS介入須經當事人同意 — 第10/2012號法律第16-B條,第52/201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3. 3.《個人資料保護法》:管轄性制度 —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律條文已核實(VERIFIED),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對。風險框架、監控職責、頻率及路徑為 Surveillance Intelligence Asia 自身之分析,與所引記錄分開評級。